2007年10月19日

關愛之家與產權界定


關愛之家二審勝訴 未來轉型成婦幼之家

誰來替住戶說話?

上面是新聞回顧與一種觀點,而這原本是在Ptt2 AAAAAAAA所討論的文章。
下面是我當時想法,透過寇斯定理(the Coase Theorem)來試圖作再興社區與關愛之家間權利糾紛之經濟分析。做個紀錄。稍做修正,與上標點。


兩種狀況

A.關愛之家有權搬入任一社區,社區居民不得用規約阻止。
 既然是有權搬入,則社區居民之損失自行負擔。

B.社區居民有權用規約阻止關愛之家進入。
 於是關愛之家之進入必須做些讓步,如最常見的手段,即使用金錢的補償。

何者會對於關愛之家比較有利呢?
又何者會對於社區居民比較有利呢?
又何者協商成本最小呢?

這樣假設吧,如果關愛之家進入社區則對於社區居民造成30%房價的損失。

在狀況A之下,每個持有不動產的人都有一定機率碰上這種損失,卻沒有保險或政府來進行分擔,於是人們會透過其他管道來阻止關愛之家的進入,像是買通原屋主阻止其出售或租賃。在這種情況下,關愛之家是不是真的比較容易找到據點呢?
(為什麼我腦子裡想的是用關愛之家來空房市一筆阿........)

而在狀況B,由於進入社區則對於社區居民造成30%房價的損失,因此關愛之家會在能力範圍內 尋找願意租賃或出售之社區。而人們由於可以獲得對價的補償,所以較願意出售或租賃房屋於關愛之家。

也就是實際上這筆30%房價損失,該由誰來負擔就是,狀況A是由不特定之居民負擔,狀況B由關愛之家負擔。


若今日政府願意出錢,我們還是可以討論要採用A還是B。

我個人認為採用B會使政府在補貼政策上,協商成本較小,僅是政府對關愛之家,而非政府對不特定的數名社區居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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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來源:品客經典咖啡的鸚鵡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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